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要怎么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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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轻则面临民事赔偿,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25日,王某某因无法办理登机手续,为泄愤砸毁机场值机柜台上方三台航班显示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50元。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罚金15000元。这一案例生动地展示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出于泄愤等不法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并非总是如此简单。在吴某案中,醉酒后的吴某掰断路边几辆车的倒车镜,造成车辆直接损失共计5356元。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但二审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告终。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时,必须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在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还可能与其他罪名产生竞合。例如,寻衅滋事罪中包含“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动机和侵害法益。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通常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侵害的法益包括公共秩序和个人财产权;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动机通常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等,侵害的法益主要是个人财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有正当理由或合法目的。例如,在韦某某案中,韦某某未经小区业主共同决定,拆除并更换了小区无法使用的公共旧设施。法院认为,韦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客观上没有实施毁坏、损坏、毁灭等行为,且有利于小区的秩序和安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些案例表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法律责任并非一成不变。在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时,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法律的尺度,既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