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参考案例 | 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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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标一直是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安全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标认定标准引争议

《食品安全解释》第一条将“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列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之一。然而,如何科学、合理地认定食品添加剂残留量是否达到这一标准,仍是一个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认定存在争议。例如,江苏省张某等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入境的牛肉案中,一审法院将“境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作为认定本罪成立的理由。但有观点认为,“未经检验检疫”并不等同于“检验检疫不合格”,不能简单地将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视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未经检验检疫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区别

“未经检验检疫”与“检验检疫不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仅表明食品未经过规定的检验检疫流程,而后者则意味着食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不合格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明确规定,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这一规定区分了“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两种情况。

科学认定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标的关键

在认定食品添加剂残留量是否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时,关键在于科学、客观的检测和评估。《食品安全解释》第二十四条指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

这意味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依靠专业的检测机构和专家意见,而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同时,也要注意区分“未经检验检疫”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区别,不能将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一概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监管需多方协作共同推进

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标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涉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检验检疫流程的完善、司法认定的科学性等多个方面。需要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司法机关等多方协作,共同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