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是什么罪?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界分?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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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大学生涂某通以每套300元的价格,从同学万某玲手中收购了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并转手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出。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07万余元。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帮信罪的关注。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何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罪名又该如何正确适用?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

相比之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罪名似乎有些相似,都涉及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然而,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犯罪对象不同。帮信罪的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则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其次,犯罪行为不同。帮信罪的行为包括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等,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再次,犯罪阶段不同。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并不容易。例如,在涂某通的案例中,如果他不仅收购银行卡,还参与了后续的转账、取现等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情况下,如何定罪就成为一个问题。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双层区分说”。第一层是根据银行卡的作用来区分:如果银行卡用于接收被害人的资金,即一级卡,那么提供该卡的行为应定为帮信罪;如果银行卡用于转移被害人的资金,即二级卡,那么提供该卡的行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层是根据供卡行为与后续刷脸、转账、取现行为之间的关系来区分:如果既提供一级卡又协助刷脸、转账、取现,那么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只提供二级卡并协助取现,那么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种区分方法虽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准确判断银行卡的作用?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分析。

总的来说,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行为所处的阶段,才能正确适用这两种罪名。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打击犯罪,又避免不当扩大刑罚范围,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