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单位到新单位时,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发布时间:2024-09-02

Image

劳动者被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这种调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就单方面调动其工作单位,这种调动可能是无效的。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就将其调往其他单位的情况。

《解释四》第五条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合并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在计算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时,将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胡某案为例,胡某自2012年5月起与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调入山东农邦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最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胡某主张这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但二审法院根据胡某提供的证据,认定这三家公司构成关联企业,支持了胡某的主张,判决某公司支付胡某自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的工作年限赔偿金。

这个案例说明,在面对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单位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同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工作调动。

总的来说,劳动者在面对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调动。但同时,劳动者也需要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妥善处理工作调动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