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农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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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1日,我国最新的农药残留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正式实施。这一标准是对2021版GB 2763的增补,新增了112种农药在99种(类)食品上的290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科学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的规定,标准制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基于我国农药登记相关残留试验数据确定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然后,结合农药毒理学数据和我国膳食消费数据,进行膳食风险评估。最后,根据评估结果推荐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这一过程需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通报,最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完善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填补了新增农药登记作物的残留限量标准缺失。二是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对部分转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食品组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三是优化了限量标准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新增了4种检测方法标准。四是跟踪评估并修订了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体现了对社会关注问题的及时响应。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2021版GB 2763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残留限量标准,全面覆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这一数量达到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的近2倍,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迈上新台阶。

然而,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市场小、回报低,企业主动申请农药登记的积极性不足。此外,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和新农药的不断出现,标准的更新和完善也需要持续进行。

总的来说,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平衡食品安全和农业生产需求的重要手段。它既为指导农药科学使用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又为维护农产品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保障。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