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仍属执行依据?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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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是否仍具执行力?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2号给出了明确答案:未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二审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中,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因上诉人未履行协议,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撤诉后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裁判要点明确了二审期间庭外和解的性质和效力。

然而,对于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救济途径,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实质上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应视为替代了一审判决。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据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应恢复执行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2号中采纳了后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协议,不履行时应执行一审判决。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法律意义。首先,它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其次,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再次,它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了因和解协议不履行而引发的新诉讼。

在实践中,法官应谨慎审查二审期间的庭外和解协议。一方面要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另一方面要评估协议内容是否实质变更了一审判决。对于符合撤诉条件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及时制作裁定书,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同时,法官还应向当事人释明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和风险,引导当事人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审查确认,制作调解书,以增强协议的执行力。

总的来说,指导案例2号为二审期间庭外和解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指引。它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裁判规则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