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6
我们从前在中学历史课上听说清朝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尤其是清朝。
这种观点总体上没有错,但忽略了一个事实,即
在大航海时代之前,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或许还能独立发展
,但在大航海之后尤其是17-20世纪,清朝在闭关锁国的情况下还能继续发展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除了广州一地作为外国来华贸易城市外,其实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国商人在海外进行贸易,主要集中在东亚的日本和朝鲜等国。
前往日本的商人通常被称为“唐船商人”
,他们在东亚海域非常活跃,成为中日两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一、官方允许的“红顶商人”
在帝制时代,商人的地位相对较低,被视为“好吃懒做”的剥削阶层。
但
如果能获得官府的许可,其地位则会大幅度提高
,甚至可以头顶花翎,成为皇家允许的“红顶商人”。
此时的日本,幕府同样奉行“闭关锁国”政策,并宣布不与清政府官方进行任何交流,但对中国商人却“网开一面”,允许其在长崎进行贸易活动。
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中日两国的贸易往来在“枷锁”下缓缓展开。
著名商人胡雪岩即“官商”
一般来说,给商船颁发出海贸易凭证的中国官府以地方衙门为主,海关在其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
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此重要的证明仅由地方制定颁布。
海防是清政府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对外部世界的恐惧与自保意识使其在做任何对外决定时都十分谨慎。
出海证明虽最终由地方政府颁发给商人,但在这之前还要经过中央、省总督两道审核
,最终才经由府、县或海关到达商人手中。
中国海关
那么证明上到底包含什么内容呢?通过证明的内容,可以了解当时的国家在意什么。
在保留下来的少量文书证明中,可以看到第一项内容是有关出海船只的大小、规格、船员人数,以及是否携带违禁物品。
第二项内容则是要填清出海商人的人际关系与货物种类,以便出事后能迅速对其进行调查。
第三项要写明出海以及归来时间,载回的货物种类也要清楚明了,以便官府查验。
通过此三点可以看出,官府虽然允许商人赴日贸易,但对他们缺乏信任,要尽最大可能对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与掌握。
唐船
二、前往日本的“唐船商人”
在清代中国,很少有商人能够远赴欧洲进行贸易,他们出海的主要目的地是近邻日本。
问题是中国商人的行动不仅受到中方的严格管制,同样也受到日方的限制与管理。
这使得赴日的中国商人不一定能顺利完成经贸活动,只有拿到日方“信牌”的商人才被允许进行贸易。
1719年,一位名为林元禄的中国商人率船队前往日本,但他在前一年赴日贸易时,丢失了日方发放的信牌。
尽管林元禄多方辩解,称回国时由于种种原因丢失信牌,但这个理由显然没有被日方采纳。
不得已,林氏只得带人返回中国,白白浪费了人力与时间成本。
长崎岛的中日贸易
正是因为信牌的独特性与重要性,中国商人获得中方证明相对较容易,而获得日方信牌却非常困难。
因此,信牌在国内成了抢手货,各种争端层出不穷。
前文提到的林元禄信牌丢失事件,据他说是另一位名为林采若的人通过卑鄙手段夺取了他的信牌,导致他无法赴日经商。
这种纠纷往往跨越国家界限,成为中日两国共同参与的诉讼案件。
清政府认识到信牌的重要性,下令鼓励各商队之间共同使用信牌,但这反而加剧了信牌的争夺,清政府最终只能以日方处理为依据。
日方的做法则更为直接:没有信牌的商人一律禁止进入长崎港,如同林元禄,只得空手而归。
日方再根据已有记录来确定信牌的真正主人。
日方允许信牌的主人变动,这意味着日方在很大程度上是凭牌认人,谁有牌谁就可以进,无牌者无论说什么都不能进。
三、遭“剥削”的中国商人
由于“唐船商人”是赴日贸易的,他们相较于中国政府,更容易受到日方的盘剥。
其中有一条十分“狡诈”的规定,即
中国商船的货物,只要是在长崎港口掉落,就可以被日方所占有
。
这促使许多日本人想方设法从中国商船中攫取财物占为己有。
照理说,作为国家政权的代理人,官府不会做如此“下三滥”的举动,但问题是,日本官府既无力也无心管理贸易的具体工作,这为底层小吏从中谋取利益提供了绝佳机会。
除了从中国商船中拿取货物,日方低级官员还公开向中国商人索取“贿赂金”,并美其名曰成“定例”,赋予其行为“合法性”。
一旦中方不愿缴纳此款项,就会受到日方的百般刁难甚至侮辱,甚至禁止此商队再度前往日本进行贸易。
这种“灰色”地带为中日双方本就无法正常进行的商贸活动增添了更多的负面影响。
即便如此,日方的记载中,仍给中国的“唐船商人”扣上许多负面帽子,把他们形容成盗贼小偷,这显然是带有先天性偏见来看待中国。
唐船
小白说
中日之间虽然是“一衣带水”的邻国,但两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却是接二连三。
清朝时期,中国尽管开放了对日贸易,但显然中国商人想赚这笔钱并不容易。
他们不但要经历中国政府的层层“考验”才能获得证明,还要为有限的日方信牌激烈争夺。
这反映出在没有外交与经济现代化的时代里,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都无法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开启双方的经贸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