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但书”条款 ,作为对一般规定的例外或补充,扮演着平衡各方利益、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角色。这些条款不仅体现了立法者的精细考量,更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以合同相对性为例,民法典第465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书”为合同效力突破合同当事人范围提供了可能。在实践中,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涉他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投保人;二是债权的保全,如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这种例外规定既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又在特定情况下兼顾了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典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的精妙设计。
再看电子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69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但书”条款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依据。它不仅便利了商业交易,也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承诺逾期的处理也是一个典型例子。民法典第486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这一条款通过“但书”为承诺逾期提供了灵活处理的空间,既维护了要约人的权益,又为受要约人提供了补救机会,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解除的条件同样值得关注。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书”条款为合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要求,有助于避免因解除方式不当引发的争议,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些“但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 合同相对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 ,合同解除需要双方明确同意,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但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并不代表另一方已经同意解除合同。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的严格要求,同时也为合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在 电子合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总第270期)刊登的案例中 ,最高院认为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主动债权即便已超过诉讼时效,经通知后仍能够发生抵销的效果。这一观点为电子合同的时效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但书”条款通过灵活的例外规定,在维护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也为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这些条款不仅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这些条款能够得到更加准确和合理的适用,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