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签署2份承诺书,再审改判均无效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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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签署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然而,离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并非一成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在离职时向公司出具了《离职承诺书》,载明双方已结清全部工资报酬及相关费用,不再有任何争议。但张某随后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张某8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离职承诺书的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首先,承诺书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签署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法院可能会认定承诺书无效。其次,承诺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承诺书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最后,承诺书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某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中,卢某在离职时签署了放弃其他补偿的承诺书。卢某后来起诉要求支付年休假和加班费,但法院认为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签署承诺书的法律后果,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因此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这些案例提醒劳动者,在签署离职承诺书时必须格外谨慎。首先,要仔细阅读承诺书内容,确保理解每一项条款的含义。其次,如果对承诺书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再次,如果认为签署承诺书可能损害自身权益,可以考虑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最后,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能够证明签署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同样需要谨慎处理离职承诺书。在要求劳动者签署承诺书时,应当确保内容合法、公平,并且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如果承诺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总的来说,离职承诺书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离职程序,减少后续争议。但同时,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成为引发法律纠纷的导火索。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处理离职承诺书时都应当保持审慎态度,确保其内容合法、公平,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离职承诺书的作用,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