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互殴还是正当防卫?一次说清,别再想当然了!(收藏)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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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2日,甘肃省泾川县发生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潘某持匕首刺伤前妻王某霞,王某霞的父亲王某民见状,用镢头击打潘某致其死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互殴和寻衅滋事等法律概念的热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目的正当,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二是存在不法侵害;三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互殴,又称互相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在于,互殴双方事先具有斗殴的合意,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都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即使在互殴中一方受伤,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然而,如果在互殴过程中,一方放弃斗殴意图,另一方继续攻击,则放弃斗殴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与互殴不同,寻衅滋事往往是一方单方面发起,没有双方的斗殴合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区分正当防卫、互殴和寻衅滋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张三和李四因琐事产生纠纷,张三带了一把菜刀前往李四家讨说法。张三一上门,李四便持事先准备好铁棍打张三,张三遂持菜刀与李四对打,将李四左手砍伤。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属于互殴,因为双方事先都有斗殴的意图。如果张三在被李四攻击后选择逃跑,李四继续追打,此时张三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张三在李四家门口无故挑衅,李四忍无可忍出手打伤张三,李四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正当防卫制度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存在“和稀泥式执法”,将正当防卫简单认定为互殴,压缩了公民正当防卫的空间。为此,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互殴和寻衅滋事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同时,也要注意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防范侵害,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