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当事人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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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并不意味着“终结”。在法律执行领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情况下,法院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

终本案件中,当事人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在多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1. 申请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2. 申请执行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分割给其配偶的,该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3. 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时,依法承受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4. 申请执行人合并、分立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5. 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时,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6. 申请执行人被撤销时,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7. 申请执行人将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值得注意的是, 终本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的放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在终本后仍会采取多项措施:

  1. 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2. 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3.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例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1执异522号案件中,中诚时代(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注销后,其全部股东白某某、王某某作为注销后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依法承受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法院认为,白某某、王某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终本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申请执行人权益保护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它既避免了案件长期未结的状态,又为申请执行人保留了继续追索的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在案件终本后,应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引入新的主体参与执行,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终本不是终点,而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一阶段,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方都需要积极作为,共同推动案件的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