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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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小龙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意外身亡。其父母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小龙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并且在保险合同中已将其列为免责事由,因此拒绝赔付。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理由是保险公司 未将承保确认书交给投保人,也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解释,未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广泛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然而,对于醉酒驾车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醉酒驾车等禁止性规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只需履行提示义务,而无需进行明确说明。那么,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呢?《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具体到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通过在保险合同中使用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免责条款,或者在投保流程中设置确认环节来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履行了提示义务。

然而,即便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果其未将保险合同文本交付给投保人,或者未以其他方式使投保人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法院仍可能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在小龙的案例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将承保确认书交给投保人,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解释,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对于投保人而言,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对于保险公司,则应在订立合同时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以避免未来可能的法律争议。只有双方都认真对待合同条款,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维护公平合理的保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