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有证明效力吗?最高法告诉你答案

发布时间:2024-09-01

Image

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在法律上是有证明效力的,但其效力并非绝对,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2672号案件中,最高法认为,赵殿夫在告知东港市盐场鉴定时间并通知其到达鉴定现场的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海蜇损失鉴定,程序合法。东港市盐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对该评估报告予以反驳,其申请重新鉴定也因已无鉴定基础而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对涉案海蜇损失评估报告予以采信符合本案情况。

然而,自行委托评估结果的效力并非绝对。如果对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或理由,法院可以不采信该评估结果。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3822号案件中,刘婉兰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审计合伙体的出资情况并形成《审计报告》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但因审计依据材料不完整,二审法院未采信该报告。

因此,当事人在自行委托评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且评估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其次,保留完整的评估过程记录。包括评估通知、评估现场记录、评估依据材料等,以备对方提出质疑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再次,及时通知对方参与评估。虽然自行委托评估无需对方同意,但通知对方参与评估可以增加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减少对方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最后,评估报告应客观、全面。评估报告应详细说明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过程等,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认定评估结果效力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在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酌定损失,并非无条件地采信任何一方不充分证据证明的损失情况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综上所述,自行委托评估结果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但其效力并非绝对。当事人在自行委托评估时应谨慎行事,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同时,法院在认定评估结果效力时也会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