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白天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这一判决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热议。
现行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死刑适用的标准。根据该解释,只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然而,自2012年以来,中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死缓。截至2024年,仅有赖小民等少数几人被最终执行死刑。这种做法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一直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死刑对严重腐败犯罪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反对者则担心死刑可能被滥用,侵犯人权,且无法逆转错误判决带来的后果。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
尽管如此,中国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仍保留对腐败犯罪的死刑。著名刑法学者高铭暄指出,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经济在国民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背景下,保留死刑被视为遏制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然而,单纯依靠死刑难以根除腐败。更有效的做法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惩治力度。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就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并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这表明中国正在通过立法手段,构建更加全面、系统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同时,中国还应继续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加强权力监督,提高官员廉洁自律意识。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反腐败是一场长期而复杂的斗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在惩治腐败与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在严厉打击与制度建设之间找到最佳路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