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法律行为中,内在正义与外在正义的博弈始终存在。 内在正义,即程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的公平合理;外在正义,即实体正义,关注法律结果的正当合理。两者看似矛盾,实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
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言,程序正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保障个人和群体在法律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可预测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实体正义则聚焦于法律结果的公正性。 它要求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取得的结果符合某些公正标准,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与道德性。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基本期待。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张力。以电影《消失的她》为例,为了寻找朋友失踪的真相,主人公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这种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实体正义,却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电影中有一个经典片段,主人公通过非法方式逼迫嫌疑人说出真相,虽然最终找到了真相,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这种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实体正义难以避免受情感和认知局限的影响,而程序正义可以超脱情感独立存在,通过科学设计不断接近实体正义,最终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我国检察机关提出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这一指标体系力图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
具体而言,“案-件比”关注“案”,强调办案是第一位的;关注“件”,要求梳理办案环节,提高效率;更关注“比”,注重办案与程序之间的动态关系。这种评价体系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办案效率放到一个整体中考虑,力求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是辩证的。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而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制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同时,程序正义的实现所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既是从程序正义的保障,又蕴含着实体正义之果。因此,两者缺一不可,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既要坚持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又要追求实体正义的结果公正。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正义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