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这些信息要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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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1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15类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此外,条例还要求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不断提高,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二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如有的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坚持问题导向,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

条例在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方面采取了多项具体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然而,条例实施中仍可能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应对个别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如何提高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等。

尽管如此,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无疑将对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发挥重要作用。它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