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包工头高某因拖欠8名工人12万余元工资,近日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一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关注。
2018年7月,高某与廖某某签订了上犹县某工程9栋楼的外脚手架搭建、安全围护及文明施工等施工项目的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高某组织梁某某、杨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高某未能按时完工,双方随后对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工程款已结清。尽管工程款已到位,但高某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及日常开支后,仍拖欠梁某某等8名工人共计12万余元的劳动报酬。
2019年3月,无奈之下的梁某某等多名工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并申请立案。经过调查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19日向高某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于3月27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然而,高某并未执行上述决定,反而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藏匿起来,以逃避责任。
鉴于高某的逃避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2019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成功将高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高某的家属代其向8名工人支付了拖欠已久的工资共计12万余元。同时,高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采取逃避的方式,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一案件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行实名制管理、设立工资保证金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但问题仍然存在。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备,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