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3
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严谨的科学活动,其基本原则是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等多个方面。在这些鉴定中,鉴定人必须遵循“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的原则。
为了统一和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一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诉讼活动中涉及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在此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统一的用于诉讼活动的残疾评定标准,只能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同伤不同残”的局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这种细致的分级标准涵盖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等多个方面。例如,一级残疾包括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等情况;二级残疾则包括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等情形。
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则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既要遵循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严格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进行分级。例如,在鉴定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时,鉴定人需要客观评价受害人的组织器官缺失和功能障碍程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确定受害人的致残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鉴定标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它不仅适用于诉讼活动,其他仲裁、调解活动中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的,也可参照执行。然而,该标准在适用范围、与其他标准衔接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这一标准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司法鉴定的需求。
总的来说,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则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共同构成了我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科学体系。它们的有机结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