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贪污罪受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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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也为更精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改前,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具体数额,这种“唯数额论”的做法存在明显缺陷。一方面,它无法全面反映贪污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固定数额标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修改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转变为“数额+情节”的二元模式。具体而言,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不仅考虑了犯罪数额,还充分考虑了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使量刑更加全面、合理。

修改背景与原因

1997年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两大固有缺陷:一是以刚性的具体数额为核心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唯数额论”;二是具体数额标准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无法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地区经济的差异性。这些缺陷不仅导致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僵硬化,也使得实践中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当前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提供了更为科学、有效的司法保障。

修改的意义

  1. 杜绝了刚性数额规定带来的立法僵硬化和机械化,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衡量贪污受贿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实现罪责刑的均衡,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 考虑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对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这一制度增加了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丰富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内容,为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提供了空间。

实施效果

  1. 提高了入罪门槛,采用了“数额+情节”模式。将“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从1997年规定的五千元提高到三万元,同时规定了“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如贪污特定款物、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等。

  2. 对数额的规定采取了“统一数额”模式 ,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采用了统一标准,未针对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作出不同规定。这一做法有利于司法统一性且实践操作简单易行。

  3. 增设罚金刑规定,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了罚金刑的规定,并对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未来展望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改,体现了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和新策略。这一修改不仅使法律更加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为未来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然而,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这一修改精神,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仍将是未来反腐败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