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然而,对于企业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需要开发票,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许多企业和财务人员仍存在疑问。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并梳理相关税务处理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返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取决于返聘形式: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形式,其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任职,其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领取的退休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返聘收入需要申报个税。如果符合条件,退休人员每年还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意味着,企业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可以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无需代开发票。
例如,一家科技公司返聘了一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负责技术指导,公司与该返聘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每月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直接支付工资,而无需代开发票。但企业需要为该返聘人员申报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原则上应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返聘退休人员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自然人代开发票,也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代开。
企业应根据返聘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并按照相应的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代扣代缴。
企业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可以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无需代开发票。但如果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保留与返聘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工资明细清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企业应关注相关税法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
通过正确理解和执行上述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可以有效管理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问题,确保合规经营。同时,这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充分利用退休人员的经验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