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其中第八十八条关于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新规不仅明确了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更对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和瑕疵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未届期股权转让,即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转让股权,新法规定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即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显著加重了受让人的责任。在旧法下,受让人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或债权人。而新法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受让人自证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不实才能免责,实质上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受让人。这一变化反映了立法者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倾斜,旨在阻断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链条。
新规定对股权转让双方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转让人而言,其责任从第一责任人变为补充责任人,但同时面临更高的道德风险。对受让人而言,其责任从补充责任人变为第一责任人,且面临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必须对转让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同时还要关注转让人是否存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出资责任的情形。
新规定的出台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往往是为了逃避出资义务和债务。新法通过加重受让人的责任,提高了交易双方的注意义务,有助于打击以逃废债为目的的恶意转让行为,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新规定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于新规定,我们对股权转让双方提出以下建议:转让人应当合理认缴出资数额,理性设定出资期限;在转股前对受让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降低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受让人则应当严格审查转让人的出资情况,保留尽可能多的证据,以备诉讼中证明已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可要求转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出资无瑕疵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时转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努力。这一规定不仅完善了公司治理制度,也为构建诚实信用的社会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新法的实施,我们期待看到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股权交易市场,以及更加健康发展的公司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