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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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参与者,管理人的职能定位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管理人的主要职能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决定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财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还需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这些职责使管理人成为破产程序中的“中枢神经”,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然而,当前管理人制度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管理人职业能力发展不平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所指出的:“在经济较为发达、破产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管理人通过处理大量破产案件积累了较多经验,区域内管理人行业比较成型和成熟。而在破产案件数量较少的地方,因缺少实战经验,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在管理和变价财产、制定重整计划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不高。”

其次是管理人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目前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缺乏对企业运营价值的发掘和实现能力。关丽指出:“对破产企业的价值不仅应关注清算价值,更应关注运营价值,尤其是进行重整的企业一定要具有运营价值,否则其就不具备重整意义。”

此外,管理人指定方式相对单一、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履职保障不足等问题也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管理人作用的发挥,也制约了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为完善管理人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优化管理人队伍结构。可以考虑引入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或科学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加入破产管理人队伍,以更好地发掘和实现企业的运营价值。

其次,完善管理人指定机制。除了随机指定和竞争方式外,可以探索运用利害关系人推荐等方式,以选出最适合的管理人。同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考虑采用预重整审理模式,在受理破产案件前指定管理人,以提高重整成功率。

再次,明确管理人职能定位。应当处理好实现管理人主体地位与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之间的关系,既要为管理人搭好履职平台,又要强化法院依法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最后,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可以探索建立管理人报酬综合保障制度,通过从其他破产案件报酬中提取、由管理人协会成员自愿交纳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解决管理人履职保障难题。

完善管理人制度对于推动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正如关丽所言:“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破产审判的质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能力和其作用的发挥程度。”只有不断提升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正义,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