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围标串标的其他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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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这一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围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也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他人利益。第三,在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最后,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化采购的普及,围标串标行为也呈现出新的特点。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余洋指出,在电子化采购形式下,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者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更为常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则提到,目前电子化采购中会将“三码一致”(即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IP地址等异常一致)作为串通投标的依据,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明确依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除了刑事责任外,围标串标行为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取消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在民事责任方面,围标串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电子化采购等新趋势,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