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养老基本不成问题。据统计,当时全国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有570万人,已经纳入到五保供养体系的有320多万人。这一成就主要得益于“五保”制度的实施。
“五保”制度,即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社会救助制度。这一制度始于1956年,是新中国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五保供养资金主要来源于“村提留”或“乡统筹”。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五保供养标准已经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70%。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五保”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1999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和“村提留”,导致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一些地方由于村级财政困难,申请、审核五保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多年没有审批新的五保供养对象。据统计,全国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有570万人,但已经纳入到五保供养体系的只有320多万人,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6年3月2日起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了重大调整。新条例将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改为“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实现了由集体内部互助为主向政府提供救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这一变化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的根本变化,由过去那种建立在“村提留”、“乡统筹”基础上的村民互助自养式的供养体制,代之以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财政供养体制。
这一重大历史性变革对全面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不仅解决了五保供养资金来源的问题,也为提高供养标准、改善供养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条例规定,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了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然而,新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一些地方的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能满足需要,床位严重短缺,纳入集体供养的总人数不到全部供养人数的五分之一。此外,许多农村敬老院年久失修,条件很差,管理服务水平低,难以满足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求。
面对这些挑战,民政部提出要重点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具体措施包括通过争取财政投入、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兴建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利用乡镇合并的闲置资源,改建、扩建或新建五保供养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确保供养资金中医疗费用的落实。
从“五保”制度的历史变迁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首先,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次,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应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和完善。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这一努力方向体现了对历史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也反映了对农村养老问题的持续关注和努力。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村养老问题将得到更好的解决,广大农民将能够享受到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