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大理寺是古代管理刑狱案件的机构
,起源于北齐。
到清代,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被统称为三法司,所有重大死刑案件均需由三法司共同办理,即刑部审明、都察院参核、大理寺平允。
清末时期,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
,成为负责全国诉讼案件的最高裁判机关。
机构概况
顺治元年(1644年),设置了大理寺,负责“掌平天下之刑名”,其具体职责包括参加由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参与由九卿议办的朝廷大事,及每年的“朝审”“秋审”等。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在戊戌变法期间,裁撤大理寺并入刑部,但变法失败后于八月十一日恢复设立。
光绪三十二年时,改革官制,大理院负责终审全国各地审判厅初审、高等审判厅二审不服的上控案,并处理宗室、官员和国家重大案件及皇帝特旨案件。
大理院设有正卿1人,全面负责院内事务,监督刑事和民事审判官及各级审判厅事宜;设有少卿1人,协助正卿工作。
刑科和民科各设有推丞1人,下设每个庭设有4-5名推事,分庭处理具体事务。
大理院下设有刑科、民科、典簿厅和详谳处等部门。
刑科
刑科包括四个庭
。
第一庭负责审判特别交办及国事犯罪案件,并核查京内外重大死刑案件;第二庭负责审判宗室和官员犯罪案件;第三庭处理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控案;第四庭处理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控案。
❖ 刑科第三庭复判江苏甘泉县获贼王侑䔰等听纠伙劫周维善家拒伤事主平复一案应如该抚所咨拟遣照例监候待质事呈堂稿
民科
民科分为两个庭
。
第一庭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及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控案;第二庭负责审理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控案。
❖ 大理院民科第一庭推事王克忠为依奉结得同乡梁松荣事印结
典簿厅
典簿厅负责法庭录供、例案的编辑及文牍、会议事务 。
详谳处
详谳处仿效从前刑部律例馆的制度,选拔熟悉例案的推事担任总核或分核,专门复判外省死刑案件,并草拟应行驳审的案件。
此外,大理院还设有总检察厅,负责处理庶务及看守所,管理现审人犯。
档案情况
大理院全宗档案共计1卷10件
,档案形成时间自光绪三十三年三月至宣统时期,均为大理院存档,时间跨度较小。
档案文种包括片、印结、呈文、档册、呈稿和奏底。
档案内容涵盖本院官员请销假、领执照等人事方面的电、印结等及刑事、民事案件的奏稿,看守所的囚粮清册等文件。
❖ 大理院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份造大理院看守所囚粮清册(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