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6
《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这一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入了新的阶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每天都会接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到格式条款,如网购平台的用户协议、手机应用的服务条款等。 费者在使用服务时往往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
《民法典》第497条具体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一是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第一种情形中, 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或者符合第五百零六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那么该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如果格式条款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形是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在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中,法院认定某电商平台的“不支持售后维权”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因此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种情形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在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条款未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因此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的出台,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和消费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格式条款提供方而言,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谨慎地制定格式条款,确保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消费者而言,这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民法典》第497条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呼吁各方重视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