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恋爱中的甜蜜往往伴随着金钱的流动,但当感情走到尽头,曾经的“你侬我侬”可能变成一笔笔糊涂账。近日,一则“谈恋爱分手了,花费的钱能要回来的4种情形”引发热议,折射出恋爱期间金钱纠纷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主要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借款、赠与和共同消费。其中,赠与又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附条件的赠与则要求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花费可以要求返还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形:
首先,大额财产的赠与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例如,情侣之间赠送的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会被推定为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如果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近期有一个公开讨论的案例,感情破裂的情侣最终没有结成婚姻关系,哪怕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为不可撤销赠与的房产,在法院二审阶段仍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要求被告返还一半的金额,大约几十万元款项。
其次,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赠与也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例如,如果一方在接收金钱赠与后对赠与人大打出手,甚至伤害其家人,达到法律上界定的严重程度,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超出了合理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在一则典型案例中,原告李某某在短短2个月内向被告崔某1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因此确认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其中45000元为借款,要求被告返还。
最后,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盗用另一方的账户或信用卡进行消费,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共同使用账户的情况,举证责任将落在受损方身上。
为了避免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专家建议:
恋爱与金钱,本应是两个独立的领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常常交织在一起。正如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张荆所言:“法律并非调整男女两性关系的最好方式。”我们不应将法律过多地带入感情生活,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感情本身是相互的,不应期望单方面获得而不付出。
在享受爱情甜蜜的同时,我们也要保持理性和分寸。毕竟,真正的爱情不应该建立在金钱之上。当感情走到尽头时,与其纠结于谁多谁少,不如坦然面对,各自安好。毕竟,比起金钱,我们更应该珍惜的是那些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