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争鸣: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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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近年来房地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然而,这一制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是理解其效力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指出,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

那么,网签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网签备案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单纯以网签备案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网签备案虽然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一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516号案件中指出,“网签系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一房多卖而建立的网络管理系统,是对房屋买卖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及公示,是否网签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未办理网签备案,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网签备案在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够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等违规行为,增强房屋买卖合同的公信力。同时,网签备案也是后续办理预告登记、抵押贷款等手续的基础。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及时办理网签备案仍然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虽然不具有物权效力,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在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及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