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是否能够成立?

发布时间: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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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是否能够成立?这个问题涉及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是商业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难题。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这种责任形式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

在“上海立鸿案”中,法院认为目标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购投资人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违约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显然包含履行回购股份的内容,而此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因而为公司法所禁止。这一判决表明,公司为股东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能因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通联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可了“公司为原股东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将“连带责任”理解为“连带担保责任”,并未加重目标公司的责任负担,且从投资人诉请目标公司的责任后果看,是对控股股东承担的股权回购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仍然属于金钱债务范畴,也与目标公司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一致。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反映了无限连带责任在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一方面,公司为股东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能因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担保也可能被法院认可。

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股东可能需要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这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甚至破产。因此,在商业实践中,合理设置保证责任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与其主合同的效力相一致。其次,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再次,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担保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在设置保证责任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盲目承担过高的担保责任。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担保无效。

总的来说,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应当谨慎对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充分评估风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设置保证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