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6
1911年,一场看似普通的版权官司在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开庭,却意外地成为了中美两国版权之争的开端。 美国出版商金恩公司控告中国商务印书馆翻印其出版的《欧洲通史》 ,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场官司不仅牵动了两国出版业的神经,更折射出晚清时期中国社会的剧烈变革。
商务印书馆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中美续修通商行船条约》中关于版权保护的条款并不适用于《欧洲通史》这样的外国书籍。 同时,他们还援引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强调翻印外国书籍并不构成侵权。最终,法庭支持了商务印书馆的主张,判决其胜诉。
这场官司的背景,是晚清时期中国社会掀起的向西方学习热潮。据统计,仅光绪末年,中国就翻译出版了500余种西方书籍,内容涵盖政治、科技、法律等多个领域。这种大规模的翻译活动,对于急于追赶世界的中国来说极为必要,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版权问题。
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夏瑞芳在法庭上直言,翻印《欧洲通史》完全是出于降低教育成本的考虑。事实上,价格低廉的翻印本一上市就火爆大卖,不仅满足了广大读者的需求,也为普及教育做出了贡献。然而,这种做法无疑触碰了西方出版商的利益底线。
官司虽然以商务印书馆胜诉告终,但后续的风波却远未平息。 美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政府施压,要求禁止商务印书馆销售《欧洲通史》。 上海书业商会则针锋相对,指责美国出版商误认版权,要求中国政府依法驳回。这场官司不仅引发了两国政府的直接交锋,更成为了中国出版业与西方版权观念碰撞的缩影。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官司并非孤立事件。在随后的几年里,美国多次要求中国加入“中美版权同盟”,但均遭到拒绝。1913年,上海书业商会代表20多家书店、书局、学社,向教育部、外交部、工商部呈文,明确表示拒绝加入版权同盟。他们认为,加入版权同盟不仅会阻碍教育进步,还会影响工商业发展。
然而,这种拒绝并非简单的保护主义。正如学者杨端六所言:“则中国若以无条件加入版权同盟,目前殊为非计。”他提醒,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不应永远处于版权保护的消极地位。 这种观点既考虑了当时的现实,又展现了对未来的远见。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态度经历了从被动防御到主动参与的转变。从最初的坚决拒绝,到后来逐步建立自己的版权保护体系,再到如今积极参与国际版权规则的制定,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进步有目共睹。
这场发生在110多年前的版权官司,虽然在当时看似微不足道,却为中国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埋下了重要伏笔。 它提醒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开放与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推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