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中“自动中止”规则的设立尤为引人注目。
所谓“自动中止”规则,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诉讼、执行程序立即停止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个别债权人突破破产清偿顺位,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
然而, “自动中止”规则的实施也给债权人权益带来了双重影响。 一方面,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这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时间,有利于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自动中止”规则也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以正在执行中的债权人为例,《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执行程序将中止。这意味着,即使债权人已经首轮查封到债务人的资产,也可能因为破产受理而无法继续执行。这对于那些已经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执行的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
面对这种矛盾,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给予债务人重生机会之间寻求平衡,成为破产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姜强提出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在仲裁程序中,只要管理人能够接收仲裁资料、参加仲裁程序或向仲裁庭发表意见,仲裁庭就应当允许恢复仲裁程序。 这种方法既尊重了债权人的程序权利,又不违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即使有了这样的平衡机制,破产程序中仍存在一些挑战。例如, 对于正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债权人,《破产法》规定相关程序应当中止。 但实践中,管理人常会要求债权人撤诉后债权马上就可以获得确认。这种方法虽然可以加快破产程序的推进,但存在两个不确定性:一是债权人申请撤诉的诉讼费可能无法获得管理人确认;二是即使管理人予以确认,债权仍需经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对,难保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提出异议。
面对这些挑战,完善破产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们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进一步明确“自动中止”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例如,可以考虑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债权(如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给予优先保护。
其次,完善债权申报和确认程序。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更加高效、透明的债权申报平台,提高债权确认的准确性和效率。
最后,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监督。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总的来说,破产法的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给予债务人重生机会之间寻求平衡,需要法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