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6
《民法典》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个人财产为辅,约定优先。这一制度既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又兼顾了个人财产权益,为夫妻双方提供了灵活的财产安排空间。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 共同财产的认定不以实际占有为必要条件 ,如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即使尚未实际占有,也属于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容易引发争议。例如,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为双方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的对外效力有限,只有在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遵循协议优先、判决补充的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既尊重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又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为夫妻双方提供了灵活的财产安排空间。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婚姻中的财产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