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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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在这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大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口气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这一创举不仅开创了我国立法史上的先河,更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这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源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历史性决策。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响应,成立了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工作机构——法制委员会 ,全力以赴肩负起立法重任。

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拿出了七部法律草案。这一成就的背后,是立法者们夜以继日的努力。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回忆道:“ 我们每天都从早上8点干到夜里12点以后。 每天夜里12点后,我把修改出的稿子送到彭真同志家里。有时夜里12点彭真同志还来看我们。他对送去的稿子连夜进行修改,第二天清晨就把修改后的稿子退回来了。”

这种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正如彭真同志所言:“ 目前的重点是抓立法,首先要有法可依。 立法任务非常重,虽然我岁数大了,但我也不偷懒,还需要有苦力……”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站在法治建设的最前沿。到2010年底,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法律体系覆盖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立法方式。例如, 通过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提高了立法质量;通过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

进入新时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它不仅是立法机关,更是监督宪法实施、推动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力量。通过开展宪法宣誓、设立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社会营造了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明特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