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生活|夫妻财产、共同债务等,你关心的都在这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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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和债务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对日常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认定标准明确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婚后所得自动共同”的原则。

然而,民法典也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第1065条指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些特定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债务认定遵循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所谓的“共债共签”原则,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和合同相对性原理。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基于日常家事代理理论,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民法典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举债一方的权益,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财产分配遵循平等原则兼顾特殊群体

在夫妻财产的分配上,民法典坚持平等原则。第1062条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原则上需要双方的同意。

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民法典第1087条强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和债务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又兼顾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保障。这些规定为处理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定,合理安排财产关系,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