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3
骗取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行为,是否一律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讨论。近期,一起涉及骗取国家科技创新券补贴的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的契机。
2019年,广东省科技厅推出“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补贴政策,旨在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科技研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一政策漏洞,通过伪造材料骗取补贴。李某某和左某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李某某和左某通过串通服务机构与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虚假服务合同,向审核平台提供虚假的合同、银行流水和发票,虚构提供科研服务的事实,多次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补贴。此外,李某某还帮助B公司通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方式,骗取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补贴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经核实,李某某参与诈骗12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左某参与诈骗8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元。最终,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六年,并处罚金。
然而,并非所有骗取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以河南焦作陈立影、王希京涉嫌诈骗罪一案为例,两人在申报国家奖励资金时,虽然伪造了部分申报资料,但有半数设备存在,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政策。法院认为,两人虽然存在造假行为,但其企业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且在自查自纠时全额退还了资金,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这一判决表明,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如果行为人虽然存在造假行为,但其企业确实符合申报条件,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至关重要。如果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通过造假手段骗取补贴,那么很可能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符合申报条件,只是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那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客观行为也是判断的关键。如果行为人通过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等方式骗取补贴,那么很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那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导致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法获得补贴,那么可能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自查自纠时及时退还了资金,那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骗取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诈骗罪,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例如,如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因此,企业经营者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敬畏法律规则。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能让企业更加长远、健康地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完善政策设计,加强审核监督,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确保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真正用到有需要的地方,给有需要的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