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6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制度,赋予公民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措施的绝对权利。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首先,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当从侵害能力和侵害意图两个方面来认定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即使不法侵害人暂时失去侵害能力,但如果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其次, 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指导意见》明确列举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但同时也强调这并非穷尽性列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应适用无限防卫权。
最后,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并非没有争议。以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为例, 许某某意图性侵周某某,周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软管勒住许某某颈部,两人对峙近两个小时。 在此期间,许某某曾提出放松软管的要求,但周某某担心其继续侵害,继续用力勒住软管,最终导致许某某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认定的讨论。有观点认为, 许某某在被软管勒住颈部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但检察机关认为,考虑到周某某身处高度紧张和惊恐的状态,难以准确判断许某某的真实意图,应当采信周某某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判断。
这一案例体现了无限防卫权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应当基于事前的视角,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事后来看不法侵害确已结束,但如果事前来看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事实存疑,就不能苛求防卫人承担如此困难的注意义务。
无限防卫权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的价值取向。它赋予了公民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时采取必要防卫措施的绝对权利,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适用过程中,仍需谨慎判断,避免滥用。只有准确把握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