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留住文化遗产历史底蕴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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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于2017年颁布了《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标志着该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条例不仅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还详细规定了保护工作的原则、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

条例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吕梁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思维。政府不仅要主导保护工作,还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仅要注重保护,还要注重传承和发展;不仅要抢救濒危项目,还要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

为了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这种制度安排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同时,条例还规定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护机构建设,这为多部门协作、形成保护合力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了对濒危项目的抢救保护。它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记录整理资料,保存项目实物,保存修缮相关建筑物和场所。这种“抢救性保护”的理念,体现了吕梁市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除了制度建设,吕梁市还在实际行动中展现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2021年9月,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由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热爱民间传统文化的个人和单位组成,旨在发挥人才集聚效应和组织平台作用,为全市非遗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协会的成立不仅为非遗保护工作搭建了新的合作交流平台,也为政府与传承人、保护单位、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这标志着吕梁市的非遗保护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吕梁市的这些举措,无论是通过立法确立保护框架,还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推动实际工作,都体现了该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决心和智慧。它们不仅有助于留住吕梁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底蕴,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