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撤销行政许可需要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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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重申,撤销行政许可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这一原则源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明确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的合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到行政许可领域,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即便需要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也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体现了对这一原则的重视。例如,在“濮阳市木林置业有限公司诉濮阳市政府、华龙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诺及行政补偿案”中,法院认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如果政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将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因此,政府应当按照允诺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开发企业所期待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政府补偿企业因规划调整造成的损失34216642元及利息。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最高法在再审判决中指出,虽然三建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问题,但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知用地手续不全仍作出一系列行政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在十年后将非法占地责任全归责于三建公司,径行没收五里香茶艺馆,显失公正,也侵害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并要求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协商采取具体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方案。

这些案例表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非与依法行政原则对立,而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要补充。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也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更加审慎,避免朝令夕改;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增强了对政府的信任。这不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总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统一。在未来的行政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这一原则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