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求,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之一。这意味着,如果法院的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或者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可能构成枉法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枉法裁判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其构成要件包括:审判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错误的裁判结果。枉法裁判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实践中必须严加防范的行为。
那么,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求是否构成枉法裁判呢?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审判人员是出于故意,明知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或者遗漏了诉讼请求,仍然作出这样的判决,那么就可能构成枉法裁判。 但 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导致的错误,就不构成枉法裁判 ,但仍然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在发现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求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是因为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而申请再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可。
案件重审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二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等。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则包括: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一、二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避免了案件在一二审之间来回“踢皮球”的现象。
以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为例,该案中被告人通过虚增工程量等方式骗取工程款,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以该案与生效民事判决属于同一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被告人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案例说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防止以民事判决为由放纵刑事犯罪。
发回重审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贯彻两审终审原则、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发回重审的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导致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发回重审次数过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等。
为完善发回重审制度,有学者建议:一是将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限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二是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以一次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次;三是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上诉时,二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总的来说,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求确实可能构成枉法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为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