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出院当天擅入施工工地坠亡,家属索赔110余万元?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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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梁某某在某医院产科住院后,于2023年1月2日产后符合出院条件。然而,在丈夫罗某某办理出院手续期间,梁某某自行离开产科,穿过连廊,打开连廊与露台的门,翻越1.2米高的警示栏杆,进入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最终从5楼以上(具体楼层不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悲剧引发了家属向医院和施工单位索赔110余万元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未严格隔断,存在安全隐患,对梁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同时,梁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进入施工场地的危险性,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家属在梁某某产后康复期间未能及时陪护,也存在监管过失。因此,法院酌定医院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5.7万元。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医院赔偿5.7万余元的决定,但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讨论。一方面,法院认定医院和施工单位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另一方面,法院也强调了个人责任的重要性,指出梁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同时,家属在产后康复期间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施工场地设置了1.2米高的防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这表明,即使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只要采取了合理措施,责任方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责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安全提示。同时,管理者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