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禁止趋利性执法办案“七项规定” “六个严禁”汇总

发布时间: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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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发布“七项规定”和“六个严禁”,旨在根除趋利性执法这一长期存在的顽疾。这一举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趋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而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这种现象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乱收费乱罚款、办案机关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异地抓捕、随意关停企业、划扣冻结资金、侵吞应当返还财产等。

趋利性执法的根源在于执法机关的经费来源和处置方式。长期以来,涉案财产与办案经费直接挂钩,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受地方财政制约,这种政策直接导致了公检法三个机关以及相关联机关在办案当中为了解决经费不足,或者为了增加经费、解决奖金等一系列问题而不择手段的根本原因。

趋利性执法的危害极大,它污染了司法环境,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治权威,破坏了规则的平等适用性和公平性,使法律权威难以彰显。更严重的是,它往往涉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造成了严重伤害。

公安部此次发布的“七项规定”和“六个严禁”,直指趋利性执法的核心问题。这些规定包括:严禁趋利性执法、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办案、严禁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违规使用强制措施、严禁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严禁违规办理取保候审、严禁违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提出了六个严禁:严禁以罚代刑、严禁以罚代管、严禁以罚代法、严禁以罚代诉、严禁以罚代判、严禁以罚代刑。

这些规定的核心在于切断执法机关与涉案财产之间的利益联系,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整治趋利性执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整治趋利性执法问题。

然而,要彻底根除趋利性执法这一顽疾,仅靠公安部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所建议的,应当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在该法中明文规定禁止逐利性执法,禁止执法机关以罚款为手段搞创收,禁止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禁止争抢有罚没收益案件的管辖权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此外,还应当改革司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过程中罚没所得全部依法上缴中央财政,切断执法机关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趋利性执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彻底解决。公安部此次发布的“七项规定”和“六个严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