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10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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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自动解除,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10种:

  1. 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且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 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 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 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 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7.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
  8.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9. 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
  10.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聘请的律师提出。申请获批后,被取保候审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它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随着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