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也有时效性?超过时间没继承就算放弃继承?

发布时间: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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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确实存在时效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源于《民法典》第1124条,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就可能被视为放弃继承。

继承权时效性的法理基础在于平衡权利保护和法律确定性。 一方面,法律需要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遗产被不当侵占;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避免因长期悬而未决的继承问题引发纠纷。因此,设置一定的时效限制,既保护了继承人的权利,又维护了法律秩序的稳定。

在实践中,继承权时效性的应用并不简单。 例如,在一起案例中,老刘在去世前与好友老孙签订遗赠协议,将部分财产赠与老孙。但老孙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等到他提出要求时,老刘的子女以超过继承时效为由拒绝。这反映出继承权时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复杂情况。

继承权时效性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继承等重大财产继承,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这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不利于社会稳定。但也有人认为,设置时效限制可以促使继承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长期悬而未决的继承问题。

总的来说,继承权时效性制度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些不足。它在保护继承人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之间寻求平衡,但具体应用时还需考虑个案情况,避免机械适用。对于继承人而言,了解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对于立法者而言,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