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犯罪的量刑-—侯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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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侯某围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犯罪的关注。

侯某围案的基本情况是:2012年2月至2018年11月,侯某围以牟利为目的,在某互联网公司办公地点及其住所地,利用其建立并管理的某夜论坛、某社区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经鉴定,侯某围所建立并管理的上述两个论坛中共有淫秽视频文件3638个、淫秽图片8241张、注册会员53155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7460元。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多个因素。首先,侯某围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他不仅长期从事传播淫秽信息的活动,还专门租赁服务器、购买域名、搭建淫秽网站,并经过长时间经营维护,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其次,侯某围的牟利数额较高,反映出其实施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主观积极程度。再次,从客观危害来看,侯某围传播的淫秽信息数量巨大,注册会员众多,传播范围广泛,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或者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上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侯某围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犯罪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还可能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法律对此类犯罪设置了较重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淫秽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从传统的网页传播,到现在的移动终端、社交软件传播,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这就要求法律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这起案件也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它提醒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不浏览淫秽信息。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的来说,侯某围案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它再次证明,在网络空间,法律的红线同样不可逾越。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