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2022年8月,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民事调查取证中,除了通报自己的姓名外,对所有问题都以“答案一样”(same answer)回应,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持沉默。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沉默权的关注。
沉默权,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法理基础源自不自证己罪原则,现已为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承认。
在美国,沉默权制度由来已久。 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判例确立了“告知规则”,要求警方在讯问嫌疑人前必须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这一规则将过去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转化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
相比之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起步较晚。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规定被视为中国法律确认沉默权的标志。然而,中国并未像美国那样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而是确立了一种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在税务调查领域,沉默权的应用尤为复杂。一方面,纳税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需要获取必要的信息来履行职责。如何在保护纳税人权利和打击税务犯罪之间取得平衡,成为各国税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以美国为例,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602条,国税局(IRS)在进行税务调查时,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记录、证词和其他数据。然而,纳税人仍然享有宪法赋予的沉默权。 如果纳税人认为回答某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自证其罪,可以援引第五修正案保持沉默。
在中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也为纳税人在税务调查中保持沉默提供了法律依据。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对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它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等侵犯人权的行为。然而,这一制度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它可能为真正的犯罪者提供逃避惩罚的机会;另一方面, 过度保护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必要的信息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因此,如何在保护纳税人权利和打击税务犯罪之间取得平衡,成为各国税法面临的重要课题。未来,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沉默权制度将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