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异常凭证处理,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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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经接到过税务机关的通知,被告知你从上游供应商那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需要作进项转出,甚至可能要补缴增值税?这种情况正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中发生,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看似专业,却与每个纳税人都息息相关的税务问题。

什么是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异常凭证”,是指那些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异常凭证的处理流程

一旦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税务机关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自认定为异常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异常凭证开具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将异常凭证信息推送至接受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2. 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异常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
  3. 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核实后,如果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取得异常凭证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1. 已经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增加企业税负。
  2.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要交回已退税款。
  3. 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需要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还要补缴税款。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如果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
  2. 对于其他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也可以提出核实申请,但需要先按照规定作相关处理,能否继续抵扣以核实结果为准。
  3.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该严格挑选供应商,确保业务真实,认真审核对方提供的发票、合同、交易转账等信息,并保存完整交易证据。

法律争议和救济途径

对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企业如果存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 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于此类《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属于过程性行为或者是否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认定并不完全一致。

如何预防取得异常凭证?

为了 避免取得异常凭证 ,企业应该在日常经营中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 严格挑选供应商,确保业务真实。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等门户网站查询交易方的纳税信用信息,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2. 认真审核对方提供的发票、合同、交易转账等信息。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审核制度,对收到的发票进行真伪查验,核对发票所述内容是否具备相应的合同、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3. 保存完整交易证据。对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进行留存归档。

总之,面对异常凭证问题,企业应该积极应对,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按照规定提出核实申请,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取得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