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挂靠协议,挂靠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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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但认定挂靠关系却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没有书面挂靠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挂靠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还涉及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备受关注。

认定挂靠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被定义为“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以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情形。

在没有书面挂靠协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认定挂靠关系。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标准为例,主要包括:挂靠人是否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产权联系、劳动关系和财务管理关系;挂靠人是否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程款支付关系是否实质上为委托支付或过账转付;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由挂靠人采购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凤英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对认定挂靠关系的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法院认为,主张挂靠关系成立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需要提供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机器设备的证据材料。仅凭挂靠协议或收据等书面证据是不够的,还需要证明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

在另一个案例中,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立怀之间的纠纷,法院则从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关系。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但实质上是长沙路桥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徐立怀施工,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实际施工管理。这种情形更符合转包而非挂靠的特征。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认定挂靠关系的几个关键点:首先,需要有实际借用资质的行为;其次,挂靠人需要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最后,被挂靠人通常只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不参与实际施工管理。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分挂靠与转包、内部承包等其他法律关系。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挂靠行为虽然可能带来短期利益,但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一旦被认定为挂靠,不仅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需要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审慎对待挂靠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因小失大。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没有书面挂靠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实际投入和施工的证据,如资金往来记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成为认定挂靠关系、主张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总之,认定挂靠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实践中,各方主体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因挂靠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