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被撤销后,再度作出的复议决定一定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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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张福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国税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天津国税局的告知书,但未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张福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处理其复议申请。这一案例引发了我们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被撤销后,再度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一定合法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规定赋予了复议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因此,即使复议机关在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中未明确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仍有义务针对原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再度作出的复议决定一定合法。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复议机关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复议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直接影响到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复议决定是否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如果复议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或证据支持,其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再次,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复议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其合法性自然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复议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即使复议决定在程序上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如果明显不当或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其合法性仍然存在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制度正在不断完善。2023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被撤销后,再度作出的复议决定并不必然合法。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