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民法典》第928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条规定旨在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受托人的劳动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这条规定的核心在于“相应的报酬”这一表述。 它意味着在合同解除或事务无法完成时,受托人有权获得与其已完成工作量相匹配的报酬,而不是全额报酬或无报酬。这种安排既保护了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委托人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这条规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当工程因各种原因迟迟未开工或突然停工时,监理单位作为受托人,有权要求按照已完成的监理工作量获得相应报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监理单位提供了哪些监理工作(监理内容)以及有效的监理时长(监理时长)两个角度来审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再结合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价款和监理期限等来确定监理费。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该条款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 如何准确界定“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如何合理评估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仔细权衡。此外, 一些委托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条款故意拖延或终止合同,以减少支付报酬。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合理运用这条规定,既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总的来说,《民法典》第928条为处理委托合同解除或事务无法完成时的报酬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化解相关纠纷,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它体现了民法典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努力,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