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在招投标过程中,合理设置“类似业绩”是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如何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类似业绩”,一直是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共同面临的难题。
“类似业绩”是指与招标采购工程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它不同于特定行业业绩,后者往往限定于某一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例如,某县融媒体中心采购“融媒体中心建设设施”,将“融媒体相关业务建设业绩”作为评分标准,就曾引发质疑。财政部在处理此类案例时明确指出,只要业绩要求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且保证了具有类似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就不构成特定行业业绩。
设置“类似业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些法规允许采购人将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强调必须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不能限定特定行业。同时,对于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在实践中,合理设置“类似业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类似”的具体含义。可以将招标产品(货物或服务)的名称作为业绩的定语,如“物业管理服务业绩”。对于特殊项目,如“园区规划编制服务”,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产品业绩,并对“同类”作出详细解释。
其次,合理设定业绩的时间范围。一般建议要求近三年内的类似业绩,避免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表述。例如,如果在2020年6月进行开评标,可以明确要求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业绩。
再次,适当控制业绩分值。业绩分不宜过高,一般不要超过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以3分为宜,最好不超过5分。这有助于避免对中小企业或新生企业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
最后,明确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对于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通常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基本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同时,采购文件还应当规定,证明材料需体现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名称或明细、项目服务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商名称等关键信息。
合理设置“类似业绩”不仅有助于采购人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保障采购质量,还能促进公平竞争,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类似业绩”,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